因果关系推定适用的范围是:
第一,环境污染案件。环境污染致人身伤害案件,即公害案件。在公害侵权责任确定中,只要证明企业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质,而公众的人身健康在排污后受到或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这种危害是由该排污行为所致。
《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其他有必要适用推定因果关系的案件。因果关系推定原则适用于公害案件。在某些特定的场合,也可以有条件的适用。
案例:
2017年7月7日下午5时半至6时半,黑龙江省某县气象局驻海浪镇五良子村气象站打炮点为防冰雹,前后共向空中发射了30枚防雹气象炮弹,其中向邻市的旧街方向发射6发(距离为8公里)。
该市旧街乡张明村村民常某在田里干活见开始下雨,便由田里回家。下雨过程中,其妻李某等人在家里听到屋外一声惊叫,并听到有人倒地的声音,出门便见常某倒卧窗前,头部受伤流血,昏迷不醒。
在场人都以为是遭到雷击,急忙将常某送至医院,诊断发现常某头部有一7厘米裂伤,深至颅骨,创缘不齐,颅骨凹陷,有脑组织溢出,为脑挫伤、开放性颅骨骨折。7天后,常某死亡。医院诊断认为死者不是雷击致死,而是由一硬物以高速冲击所致。
常某亲属联想到当天某县气象站发射防雹炮弹,推想可能是炮弹皮落下所致,便在现场周围寻找,找到一块铁块,经鉴定为“三·七”炮弹皮残骸,上有“人雨·17秒”字样。气象站不承认该弹皮是今年打的炮弹,常某亲属又找到一块186克的“三·七”炮弹尾部,表面已经锈蚀。李某向法院起诉,被告主张常某损害不是自己发射的炮弹所致。法院在现有事实上适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确认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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