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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举证责任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06-14 17:14:35 浏览:0
  特殊侵权行为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那么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举证责任有哪些呢?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对此问题整理了相关的资料,欢迎阅读。

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举证责任有哪些?

  侵权责任构成有四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但污染环境是实行无过错责任的,所以只有三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其中,因果关系就成为污染环境侵权的最关键要件。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因为污染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上,受害人具有特别的困难。所以,在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件中,对其因果关系的确定,多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即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确定中,只要证明企业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质,而公众的人身健康在排污后受到或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这种危害是由该排污行为所致。

  因果关系推定的具体方法如下:

  1、分清行为与损害事实的时间顺序。

  2、区分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合乎规律的(盖然性)联系。

  3、由于这种因果关系是推定的,所以还应当在损害事实与行为之间排除其他可能性。

  当确定这种损害事实没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的可能性。当确定这种损害事实没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辞的可能时,即可断定该种行为是损害事实的原因,即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是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加害人实施这种行为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二、特殊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5、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6、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8、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的有关“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举证责任有哪些”的全部内容,在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件中,对其因果关系的确定,多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如需解决更多法律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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