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责任的基础行为是特殊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责任,是替代责任。因此研究替代责任就是要研究特殊侵权行为,之后才能研究替代责任的具体问题。从准私犯、准侵权行为到特殊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来源于古罗马法的准私犯和法国法的准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主要包括职务侵权行为,无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产品假疵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业务致人损害,建筑物及其悬置物致人损害,环境污染'侵权行为,雇员的侵权行为等。
特殊
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对称。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的特别规定侵犯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致人损害的违法行为。本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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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
根据大陆法各国的规定,构成特殊侵权行为须依法律特别规定的具体要件,通常不需有行为人主观过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行为是某种间接侵权行为,往往与责任人有关的其他行为或事件构成,在责任承担上须依法律规定不适用自己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主要包括职务侵权行为,无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产品假疵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业务致人损害,建筑物及其悬置物致人损害,环境污染'侵权行为,雇员的侵权行为等。
替代责任的基础行为是特殊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责任,是替代责任。因此研究替代责任就是要研究特殊侵权行为,之后才能研究替代责任的具体问题。
从准私犯、准侵权行为到特殊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来源于古罗马法的准私犯和法国法的准侵权行为。
事实上,在古罗马法之前的古代立法中也有关于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定,只是在理论上和立法上没有加以明确。可以说,特殊侵权行为的历史,与整个侵权行为历史一样悠久。
1986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民法通则》,规定了我国侵权法上的特殊侵权行为,使我国
侵权责任法的建设走上了逐步完善的轨道。
嗣后,立法机关陆续制定了《铁路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修订《环境保护法》等,国家行政机关制定了《工伤保险条例》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规定了更多的特殊侵权行为,进一步完备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特殊侵权行为制度,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建设上具有重要意义。
《侵权责任法》的诞生,完善了我国特殊侵权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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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