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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8-06-14 17:16:29 浏览:0
  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行为。共同加害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那么共同侵权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如何处理呢?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对此问题整理了相关的资料,欢迎阅读。

共同侵权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如何处理?

  XXXX年XX月XX日晚XX时,刘XX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带着罗XX沿104国道由北向南行至肇事处,其摩托车前部不慎撞在顺行停车并由伊XX驾驶的大型货车后部,造成两车损坏,刘XX受伤,乘车人罗XX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伊XX因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停车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罗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罗XX的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刘XX、伊XX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本案要怎么处理呢?

  意见一:事故的发生是刘某与伊某的共同过错造成的,构成共同侵权,2人应向罗XX的亲属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意见二:对于事故的发生,刘某与伊某都负有过错,其中刘某负有主要过错,2人的行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向罗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于罗XX的亲属来说,有两种救济方式可供选择,既可以基于客运合同承运人的义务,要求刘XX对乘车人罗XX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又可以基于二人侵权的事实要求刘XX、伊XX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案例中罗XX的亲属选择了后者,即侵权之诉。意见一与意见二的分歧,在于刘XX与伊XX之间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基础,在于二人的过错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共同侵权行为也称共同加害行为、共同致人损害,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为了正确界定共同侵权行为,首先须弄清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

  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主要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观点。主观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过错,既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客观说认为,引起同一损害结果的各个侵权行为以及致害的各种因果关系,在客观上具有关联性,即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比较分析,以主观说确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更为可取,其理由是:

  1、决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最本质特征,是主观原因。把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归结为客观行为或因果关系或结果,注重的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外在形式,而没有抓住其内在的实质。客观说强调行为上的联系,强调各个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联系,强调结果的共同,忽视了共同加害人主观上的联系,因而不能准确反映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将各个共同加害人联结在一起的,将各个加害行为构成为一个整体的,只能是各加害人的主观因素。只有抓住这一点,才能准确揭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

  2、我国司法实践素来以主观上的共同过错,即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作为确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标准,因此,应采用主观说。

  3、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过错决定了损害的共同性和行为的共同性。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和结果,都必须是共同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各行为人的共同过错在起决定作用,各行为人认识或意识到其行为对造成损害结果的共同作用,因而各自的行为统一为共同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也必然是共同结果,而非各行为人的单独行为所致,也不是各自分散的结果。

  根据以上的本质分析,可将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概括如下:

  1、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多个人,即共同侵权人须由二人或二人以上构成。共同侵权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在数个共同行为人之间须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者过失,基于此,而使数个行为人的行为连结为共同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犯罪不同,不仅是共同故意可以构成,而且共同过失也可以构成。共同故意侵权一般比较容易鉴别,而如何界定共同过失侵权,在实践中往往不容易把握。所谓共同过失,是指各行为人应当认识到或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与他人的行为发生结合并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但因为疏忽大意或懈怠而没有认识和预见,以至于发生了这种损害结果的共同的心理态度。

  3、数个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共同加害人的行为是相互联系的共同行为,其行为无论是否有分工,都造成一个统一的损害结果,而不是把每个加害人的独立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机械相加。如果没有共同的损害结果,则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尤其是共同过失的共同侵权行为更是如此。

  4、数个共同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尽管对共同的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不会相同,但必须都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具有原因力。

  5、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共同行为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这种连带侵权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数个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加害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其他共同加害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的目的,是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使受害人处于优越的地位,保障其赔偿权利的实现。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据在于数人均具有共同的过错,共同过错使数人的行为形成为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各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构成为损害发生的原因,因而,各行为人均应对损害结果负连带责任。

  律特征,以行为人的共同过错为统率核心。

  案例中罗XX的死亡,是刘XX、伊XX两人的过失行为相结合造成的,符合数人侵权的处部特征,但二人的侵权行为是不是共同侵权呢?这就需要透过外部行为特征去考察行为的本质,即主观过错。伊XX在夜间行驶中停车,违反了确保安全停车的注意义务,对事故损害的发生犯有轻过失,但他不可能也不应当预见到刘某会酒后无证驾驶摩托在其货车后部追尾;刘某夜间酒后无证驾车,严重违章,对事故的发生犯有重大过失,但他也不可能不应当预见到伊XX的不安全停车;刘XX与伊XX对其二人过失行为的结合促成事故发生的必然性,也都不可能事先有所预见。因此,二人在主观上不具有任何联系,不构成共同过失,其行为也就不构成共同侵权,而成立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指数人行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即不仅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而致受害人同一损害。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法律特征有:

  1、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2人以上。

  2、数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所有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

  3、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由于数人在主观上无意思联络,只是因为偶然因素致使无意思联络人的各行为偶然结合而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因而使各行为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的因素,不是主观因素,而是行为人所不能预见和认识的客观的、外来的、偶然的情况。

  4、各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无意思联络。

  这也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所在。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行为人不仅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各行为人通常没有任何身份关系和其他联系,彼此之间甚至互不相识,因而不可能认识到会与他人的行为发生结合并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若各行为人能够预见和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会与他人的行为结合,并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则构成一般共同侵权。

  5、由于各行为人之间无共同过错,因此不能使行为人共同负连带责任,而应依据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各自所应负的责任。

  从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侵权法的基本原则出发,由于偶然因素致使无意思联络的数人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不能要求其中一人承担全部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只能使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民法对一般共同侵权行为人规定连带责任,是因为数个侵权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过错,主观上的共同过错使数个行为人之间的行为结成为一个整体,因而各行为应负连带责任,而某人仅因为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偶然结合,而使其负连带责任,则过于苛刻,尤其是让轻过失的行为人连带承担重过失行为的侵权责任,既不符合民法上的公平观念,也与侵权法的基本原则相悖。

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与数人侵权的区分有哪些?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但不能准确判定加害人的情况。由于无法确定加害人,法律推定各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都是加害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的偶然结合致人损害,此种侵权行为又区分为直接结合(连带责任)和间接结合(按份责任),其中间接结合即“多因一果”徒有“数人”的外衣,本质仍为单独侵权行为,故加害人承担与各自的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按份责任,即各自承担各自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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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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