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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行为具有哪些特点?

发布时间:2018-04-17 16:41:17 浏览:0
  特殊侵权行为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行为而言的。它有很多特殊之处,例如归责原则的特殊、法规形式的特殊等,但是最本质的特殊,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最本质区别,就是其责任形式为替代责任。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特殊侵权行为则依《民法通则》和有关民事法规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归责原则的特殊性,也决定了特殊侵权责任在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上的特殊性。
  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对称。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的特别规定侵犯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致人损害的违法行为。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解答:特殊侵权行为具有哪些特点。

  特殊侵权行为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行为而言的。它有很多特殊之处,例如归责原则的特殊、法规形式的特殊等,但是最本质的特殊,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最本质区别,就是其责任形式为替代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的特点如下:

  一、归责原则适用的特殊性

  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特殊侵权行为则依《民法通则》和有关民事法规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归责原则的特殊性,也决定了特殊侵权责任在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上的特殊性。

  二、责任构成要件的特殊性

  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成立不能按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确定,它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例如,国家机关的职务侵权行为,其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必须是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业务活动;等等。

  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所要求的特别条件也各有不同,不具备该特别条件就不能构成该特殊侵权责任。

  三、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由于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归责,所以,在举证责任上有所不同。一般侵权行为的证明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赔偿权利人负举证责任,赔偿义务人不负此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其倒置证明的范围并不是全部侵权责任要件,而只是在过错证明上举证责任倒置。

  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要件仍应由赔偿权利人证明;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过错时,加害人予以否认的,应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加害人主张损害是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故意所致时,应当负责举证。加害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的,才可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四、其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

  但是也还包括其他一些非替代责任形式,如工伤事故等。其基本形式是替代责任,少数情况则不是替代责任,这是特殊侵权行为替代责任中的特殊情况。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解答的“特殊侵权行为具有哪些特点”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支持,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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