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某名誉权纠纷案,并当庭宣判,判决段某在其个人抖音账号“两个小段(小)”发布宣读书面道歉信的视频,书面道歉信的具体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发布后30日内不得删除;段某赔偿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中,段某作为拥有百万粉丝的自媒体从业者,在未核实产品是否为过敏直接诱因的情况下,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红内裤掉色、过敏”等负面评价,视频播放量超1200万次,点赞量超11万次,客观上导致胖东来品牌商誉受损。
法院认为,段某的言论虽基于个人消费体验,但未尽合理核实义务,且其主观上存在利用网络传播扩大影响的故意,构成对胖东来名誉权的侵害。这一认定标准体现了司法对网络言论“真实性”与“适当性”的双重审查,即言论需基于客观事实且不得超出合理批评范围。
法院判决段某赔偿40万元并连续30日公开道歉,其法律逻辑在于:
其一,赔偿金额需覆盖企业直接经济损失(如产品下架导致的销售损失、检测费用、律师费等)与商誉减值损失。本案中,胖东来虽通过三家检测机构证明产品合格,但因负面舆情导致品牌信任度下降,间接损失难以量化,法院综合品牌影响力、侵权行为传播范围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
其二,公开道歉旨在恢复企业名誉,消除社会误解。段某需在其抖音账号发布宣读书面道歉信的视频,且内容需经法院审核,体现了司法对侵权行为后果的强制纠偏。这一责任形式凸显了网络言论侵权“后果修复”与“行为规制”的双重目标。
胖东来最初提出追责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赔偿40万元,两者差异源于法律标准的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赔偿金额需综合考虑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方式、侵权影响范围及侵权人获利情况。
本案中,段某虽存在主观过错,但未直接通过侵权行为获利,且胖东来通过危机公关部分修复了品牌声誉,法院据此下调赔偿金额。这一裁量体现了司法对“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的区分,既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又避免过度惩戒。
胖东来在事件中的应对展现了企业商誉保护的成熟机制:
其一,快速组建专项调查小组,下架涉事产品并委托检测机构出具合格报告,通过公开53页调查报告还原事实,消除公众疑虑;
其二,依据《胖东来客诉处理标准》给予顾客500元投诉奖并承担医疗费用,体现企业责任担当;
其三,针对恶意造谣行为启动法律程序,通过诉讼传递“零容忍”态度。
这种“内部整改+外部沟通+法律维权”的三维策略,不仅减少了品牌损失,更强化了消费者信任,为同类企业提供了危机处理范本。
胖东来红内裤案的宣判,不仅是一起个案的司法裁决,更是网络时代企业商誉保护与言论责任规制的标志性事件。它警示自媒体从业者需恪守法律边界,企业需强化危机应对能力,司法机关需通过典型案例明确裁判规则。在流量经济与法治建设的双重背景下,唯有平衡言论自由与法律责任,方能实现网络空间的良性治理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法律的规制不仅在于事后惩戒,更在于通过明确的规则引导各方主体理性行事,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