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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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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则上有效
《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表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允许的。即使女职工处于怀孕状态,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不适用特殊保护期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主要限制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非禁止双方协商解除。
三、 协议有效的两个条件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a) 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如【(2017)粤0115民初2087号】案例所示,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真实意思表示,故而有效。
b) 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 可能被认定无效的3种情况
a) 附条件协议:如【(2016)鄂0192民初612号】案例所示,如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与怀孕相关的生效条件,且该条件未成就,则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b) 欺诈或胁迫:如果用人单位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怀孕女职工签订协议,根据《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八条,该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c) 显失公平: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如果用人单位利用怀孕女职工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导致协议显失公平,女职工有权请求撤销。
五、 重大误解的考量
女职工在签订协议时不知道自己已怀孕,后来主张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协议的情况较为常见。然而,法院通常不支持这种主张。如【(2017)粤0115民初2087号】案例所示,法院认为女职工在签署协议时应当知道协议的法律后果,后来发现怀孕属于对自身客观情况判断有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综上所述,怀孕后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存在附条件未成就、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女职工在签订协议时不知道自己怀孕通常不构成重大误解,不足以撤销协议。用人单位应当谨慎处理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确保协议的签订过程公平、透明,并充分尊重女职工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