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广电金融中心西座30楼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18688954195
专业专注
多年律师执业经验拥有较高胜诉率团队协作
集思广益资源互享大大提高办案效率贴心服务
专属律师全程跟进客户问题耐心解答收费透明
办案流程规范化收费项目公开透明1.主体适格
用人单位须为依法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劳动者须年满 16 周岁(特殊行业除外),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或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例外:超龄劳动者(如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的主体资格存在争议,部分司法实践按劳务关系处理。
2.管理从属性
劳动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遵守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考勤、考核等。
示例: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若劳动者需打卡考勤、接受纪律处分,可认定存在管理从属性(参考(2017)粤民申 4853 号案例)。
3.业务组成性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须是用人单位业务的核心或必要组成部分,而非临时、辅助性工作。
反例:独立承揽人提供的一次性劳务(如临时装修)不构成劳动关系。
1.经济从属性
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定期、固定支付,而非按成果计件或随机支付;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工具、场所等生产资料(特殊约定除外)。
2.人格从属性
劳动者无法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地点、方式,须接受用人单位的指示(如滴滴司机需遵守平台派单规则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3.组织从属性
劳动者纳入用人单位组织体系,与其他员工分工协作,而非独立开展业务(如公司内部员工 vs 外部顾问)。
|
情形 |
裁判规则 |
依据 |
示例 |
|
已享受养老保险 / 退休金 |
按劳务关系处理,不属劳动关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双方争议按民事纠纷处理。 |
|
未享受养老保险 / 退休金 |
部分司法实践按劳务关系(主流),少数按劳动关系(如江苏、广东)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地方判例(如(2017)苏民申 3838 号) |
超龄农民工在工地受伤,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法院可能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支持工伤赔偿。 |
1. 允许情形
1. 企业停薪留职、内退、下岗待岗人员与新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
2. 非全日制用工可同时与多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后订立合同不得影响前合同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2. 禁止情形
1. 全日制劳动者同时与两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若对原单位造成严重影响,原单位可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1. 认定要点
1. 三混同标准:人员(高管交叉任职)、业务(经营范围重叠)、财务(账户混用)。
2. 裁判规则:若劳动者与其中一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合同主体为劳动关系主体;未签订时,综合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工作地点等因素判断(参考深圳、山东司法意见)。
2. 责任承担
1. 混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2016)京 0106 民初 9215 号案例:母公司与子公司混同用工,共同承担未签合同双倍工资)。
1. 以学习为目的实习
1. 属教育实践,不认定劳动关系(如学校安排的课程实习,参考(2018)冀民申 210 号案例)。
2. 以就业为目的实习
1. 若接受单位管理、领取报酬,且工作属单位业务组成部分,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如毕业前在企业顶岗实习,按月发放工资,构成劳动关系)。
1. 车辆挂靠(如出租车、货车)
1. 挂靠单位与司机不直接成立劳动关系(最高法院〔2013〕民一他字第 16 号答复:司机受雇于实际车主,与挂靠单位无管理从属性)。
2. 例外:若挂靠单位直接管理司机(如考勤、考核),可能认定劳动关系(参考(2017)苏民申 4258 号案例)。
2. 建筑工程外包
1. 发包人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个人,劳动者与发包人不成立劳动关系,但发包人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
1. 股东参与管理
1. 若股东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领取固定工资,构成劳动关系(如(2014)南市民四终字第 23 号案例:股东未举证证明独立经营,仅参与管理,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2. 法定代表人 / 高管
1. 若未签订劳动合同且无实质管理关系,不认定劳动关系(如法定代表人自行决定工作内容,无考勤约束,按劳务关系处理)。
需提供以下至少一项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1. 身份凭证:工作证、服务证、工牌等;
2. 报酬证据:工资转账记录、工资条、社保缴费记录;
3. 管理证据:考勤记录、规章制度签收表、岗位安排通知;
4. 业务关联:参与项目文件、代表单位签订的合同、工作邮件等。
以下证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1. 工资支付凭证(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转账记录);
2. 招用记录(登记表、报名表、入职审批文件);
3. 考勤记录(打卡记录、考勤表);
4. 社会保险记录(社保缴费明细、公积金缴存记录)。
1. 书面协议名称不决定性质:即使签订 “劳务协议”,若实际符合劳动关系要件,仍认定为劳动关系(如(2015)朝民初字第 39805 号案例:名为劳务协议,实为管理与被管理,认定为劳动关系)。
2. 电子证据效力:微信聊天记录、平台派单记录、考勤 APP 数据等可作为辅助证据(需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
1. 劳动关系状态:若用人单位未正式解除合同,劳动者未提供劳动,法院可能认定劳动关系中止,而非解除(如(2017)鲁 10 民终 2366 号案例:停薪留职期间未解除合同,认定劳动关系存续)。
2. 权利主张限制:劳动者不得主张停薪期间工资,但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补缴社保。
1. 从属性弱化处理:若平台仅提供信息匹配,不直接管理劳动者(如自主接单、无固定考勤),认定为劳务关系;若平台制定规则、考核奖惩(如强制在线时长、派单限制),可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参考 “好厨师” APP 案:法院认定平台对厨师有调度管理,构成劳动关系)。
2. 责任划分:即使认定为劳务关系,平台仍可能因 “业务组成性” 承担安全保障等责任(如骑手送餐途中受伤,法院可能突破劳动关系认定,依据侵权责任法判决平台赔偿)。
1. 境内子公司用工:若员工与境外母公司签合同,被派往境内子公司工作,且子公司未签合同,不认定与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如(2016)沪 02 民终 5478 号案例:员工由境外公司委派,境内子公司仅代发工资,无管理从属性,不成立劳动关系)。
2. 就业许可证要求:外籍员工需与境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证,否则认定为无效劳动关系(参考《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1. 明确用工性质:对实习生、退休返聘人员签订书面协议,明确 “非劳动关系” 及权利义务;
2. 规范管理流程:考勤、工资发放、制度管理仅针对劳动关系员工,避免对劳务人员实施劳动关系式管理;
3. 关联企业隔离:通过协议明确员工劳动关系主体,避免人员、财务、业务混同导致连带责任。
1. 保留关键证据:重点收集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管理痕迹(如微信工作群、打卡记录);
2. 突破协议名称:即使签订 “劳务合同”,若符合从属性要件,仍可主张劳动关系;
3. 关注地方司法倾向:如广东、江苏对超龄劳动者倾向保护,北京、上海对双重劳动关系严格审查。
1. 核心法律:《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九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2.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3. 部门规章:《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通过以上规则,司法实践中可系统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益,避免因 “形式要件” 模糊导致的裁判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