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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隐瞒病史入职是否构成违反诚信解除合同,取决于隐瞒的信息是否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如果劳动者隐瞒的既往病史与工作岗位的履职能力直接相关,且该隐瞒行为直接导致工作无法正常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及第三十九条中的相关规定,以欺诈手段或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在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需证明员工隐瞒的病史对其劳动能力或岗位需求产生不利影响。具体来讲: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果劳动者隐瞒的病史与合同直接相关并影响其履行能力,则可以被视为违反了诚信原则。此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导致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为由认定该劳动合同无效。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以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岗位职责的需要将员工的健康状况设定为录用条件,当员工隐瞒病史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赋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权力。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判例中,法院一般会关注劳动者隐瞒的病史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和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如某公司以欺诈为由解除与隐瞒病史员工的合同,法院认为公司的解雇理由需要基于隐瞒行为的实质性影响,若隐瞒行为未显著影响劳动合同履行或公司的正常运行,解雇可能被视为违法。另一些案例也表明,如果隐瞒的病史严重且与工作直接相关,用人单位在经过证据支持能够解除合同。
因此,在司法实务中,用人单位以员工隐瞒病史,按诚信缺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证明:第一、劳动者故意隐瞒了与工作能力直接相关的重要健康信息;第二、这些隐瞒的信息确实对其履行工作职责产生了重大影响;第三、隐瞒的病史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有直接关系,足以影响用人单位的录用决策,就是说如果当初知道劳动者有该等病史,则不会选择该员工。
另外,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还会考虑劳动者的过错程度,例如在(2017)苏05民终10903号案例中,尽管李陈政的病历时间有改动,但其确实在医院就诊并接受治疗,不存在虚报治疗以获取病假的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
综上所述,员工在入职时隐瞒病史,如果该病史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有重大影响,且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此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考虑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