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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然而,现实中仍存在不少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倍工资作为补偿。但是,这项权利的行使并非没有时间限制。今天,我们就来深入探讨一下未签订合同2倍工资纠纷的时效问题,帮助大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预防相关的用工风险。
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是法定权利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用人单位在用工满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2倍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然而,当这项权利受到侵害,劳动者寻求法律救济时,就不得不面对时效的限制。
二、劳动争议时效规则: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一般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时效不受1年限制,而是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算1年。
那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时效该如何适用呢?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分析。
三、2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各地口径不一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目前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1. 属于劳动报酬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从其名称及本质看就是工资,属于劳动报酬。持这种观点的省市,如湖北省,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中明确规定,二倍工资的申请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期间为一年。
2. 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观点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名为工资,但2倍工资中的另外1倍工资是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的法定责任,并非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获得的劳动报酬。因此,应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1年规定。目前,绝大部分省市已经过渡到了这种观点。
四、1年时效如何计算:三种模式各不相同
即便现在绝大部分省市已经认为2倍工资中的另外1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是1年,但1年时效从何时起算,又存在很大争议。总结目前司法裁判的观点,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 按日计算时效:北京、厦门等地
在这种模式下,从申请仲裁之日起往前推1年,从未签订合同满1个月之日往后推到第12个月,前后交叉部分为没有超过1年的天数,可以获得支持。这种模式对企业最为有利,因为劳动者能获得的补偿天数相对较少。
2. 按月计算时效:上海、广东、四川等地
在这种模式下,从申请仲裁之日起往前推1年,从用工未签订合同满1个月之日往后推到第12个月,前后交叉部分为没有超过1年的月份,可以获得支持。相比按日计算,按月计算对劳动者更为有利一些。
3. 按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计算时效:江苏、浙江、山东等地
在这种模式下,从申请仲裁之日起往前推1年,从补签合同之日或满1年之日往后推1年,前后有交叉的,视为11个月的2倍工资都没有过时效,可以获得全部支持。这种模式对劳动者最为有利,因为只要劳动者在时效期内申请仲裁,就有可能获得全额的2倍工资补偿。
五、特殊情况下时效的计算
除了上述三种常见的时效计算模式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时效的计算方法。比如,在湖北省的某些文件中,就明确规定了从员工离职开始计算时效。这种情况下,对劳动者来说是最为有利的,因为无论何时离职,只要在时效期内申请仲裁,都有可能获得全额的2倍工资补偿。
六、示范案例:张某的2倍工资纠纷
为了更好地理解上述时效计算模式,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示范案例。
张某于2020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至2021年10月31日离职期间都未签订书面合同。张某于2021年11月20日申请仲裁,要求未签订合同2倍工资的另外1倍工资。根据规定,2倍工资应该从2020年5月1日支付至2021年3月31日(即共计11个月的2倍工资)。那么,在不同时效模式下的结果如下:
按日计算时效模式下:张某可获得2020年11月2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另外1倍工资,合计4个月零6个工作日的1倍工资。
按月计算时效模式下:张某可获得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另外1倍工资,合计5个月的另外1倍工资。
按违法行为结束算时效模式下:张某可获得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另外1倍工资,合计11个月的另外1倍工资。
按员工离职开始算时效:张某可获得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另外1倍工资,合计11个月的另外1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