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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在工作中受伤时,工伤保险责任的主要承担者是劳务派遣单位。但是,在特定情况下,用工单位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的责任划分及处理方式将根据各方的具体过错情况及双方之间的约定来决定。下面给您具体。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首先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则应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同时,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002号建议的答复》中第三条指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承担工资支付(包括加班工资)、社保费缴纳、经济补偿、申请工伤认定等义务和责任。由于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雇用和使用相分离,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容易利用劳务派遣的特殊性,转移用工风险,规避法律义务。对于实践中存在的部分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推诿涉及工伤职工的责任问题,《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至于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而当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时,其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司法判例方面,如【(2023)粤01民终34753号】案件中,法院明确认定最终工伤赔偿责任者应为劳务派遣单位,尽管用工单位也需进行相关配合。这一判定支持了劳务派遣单位作为首要责任主体的地位。
此外,实务中明确指出,当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时,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这种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基于用工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形,例如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或强令违规操作等情形。
综上所述,在劳务派遣工工伤责任的归属中,首要责任主体通常为劳务派遣单位。这主要是因为劳务派遣单位作为法定的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但是,如果用工单位在管理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或直接导致了派遣人员的受伤,则根据法律规定和现实的责任分配原则,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责任的具体归属应根据双方的实际过错情况和事先的约定进行具体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