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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千问0102丨经工会通知拖欠工资,员工还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经济补偿吗?

段海宇律师 时间:2025-12-12 浏览:60
导读:段海宇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今天我们讨论一个HR和老板都很感兴趣的话题,公司拖欠工资,只要经过工会同意,员工就不可以被迫解......

段海宇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今天我们讨论一个HR和老板都很感兴趣的话题,公司拖欠工资,只要经过工会同意,员工就不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吗?

我们知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四十六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员工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如果公司经营困难并经过工会同意暂缓发放工资,员工还可以如此操作吗?对此,我们检索相关案例,分析如下:

1. 用人单位在遇到生产经营困难、资金问题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时,可以在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延期支付工资,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日,例如在(2023)陕04民终1328号案例中,法院认为根据《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资时,可以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延期支付工资,但需在30日内完成支付。然而,宏力公司拖欠工资的时间超过了规定的期限。此外,《劳动合同法》也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宏力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因此宏力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又如(2018)黔01民终318号、(2018)黔01民终319号和(2019)粤06民终9447号等案例。

2.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重点考察用人单位是否已经取得了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同意,并对缓发工资的决定进行了讨论和通过。如果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那么公司的上诉理由将不成立。如(2018)黔01民终318号、(2018)黔01民终319号和(2019)粤06民终9447号等案例。

3. 相反,如果公司因经营困难暂时延迟发放工资,但这一行为得到了工会的同意并且没有超过法定的最长支付期限,那么该做法通常被视为合法且合理的短期措施,例如(2020)粤19民终10825号、(2020)苏07民终266号案例。在这种情况下,员工要求经济补偿的请求可能不被支持。

4. 实践中,若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就工资支付问题达成了变更协议,并且实际执行了该变更,即使原工资支付方式不当,也不构成拖欠工资,因此员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主张可能不会被支持,例如(2021)苏民申892号案例。

不过,可能是因为现在经济形势不好,有些案例显示,即使超过了30天,如果得到了工会或员工代表大会的同意,也可能不会支持员工的诉求。如下面案例。

【案情简介】

2004年7月,李某入职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工作至2023年7月7日。2023年7月9日、11日、12日,李某通过考勤系统申请2023年7月10日至14日带薪年休假,未通过审批,在此期间,某公司财务经理通过微信要求李某立即返岗,告知其离职需走正常流程、年假需要事前审批。

2023年7月13日,李某向某公司财务经理邮寄《解约通知》,以某公司拖欠工资及福利待遇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2023年7月14日,财务经理通过微信告知李某提请离职找人力部门,其不负责接收离职申请。

2023年1月6日,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决定缓发2022年4月至12月工资及2021年至2022年各类福利及补贴。2023年3月15日,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决定缓发2023年1月至3月薪酬福利及暂未发放的各类补贴。2023年6月15日,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决定缓发2023年4月至6月薪酬福利及暂未发放的各类补贴。2023年7月14日,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决定缓发2023年7月至9月薪酬福利及暂未发放的各类补贴。某公司尚未发放李某2022年4月至9月和2023年1月、2、月、5月、6月及7月1日至7日的实发工资48975.82元,其中包含2022年防暑降温费897.2元、2023年1月和2月的采暖补贴260元、2023年6月和7月的防暑降温费292.22元。

李某以诉称事项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津劳人仲裁字〔2023〕第636号裁决书,裁决驳回李某的全部仲裁请求。李某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请求】

请求判令某公司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37957.6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令驳回某公司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37957.6元的诉求。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一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原劳动部印发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本案中,某公司因经营困难而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经工会同意,不存在主观恶意。因此,李某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立法本意,故对于李某的该项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劳动案例库/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津02民终357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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