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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员工隐瞒“刑罚前科”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依据具体情况而定。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虽然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之一,但这种解除并不是自动生效的。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考量该“前科”是否与劳动合同的履行直接相关,以及用人单位在事先是否询问或明确要求劳动者告知前科情况。具体来讲: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从该规定可见,劳动者的这项报告范围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而且,劳动者的报告义务是被动的,也就是在用人单位明确询问或要求的前提下才产生,若用人单位未明确询问,劳动者无主动报告的义务。
因此,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一百条指出,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就业时应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曾受过刑事处罚的情况。这项报告义务也是在用人单位明确询问或要求的前提下才生效。若用人单位未明确询问,劳动者无主动报告的义务。
另外,如前所说,劳动者的这项报告范围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因此,如果员工隐瞒的“前科”与其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密切相关,或者该前科影响到其履行合同或用人单位的安全与利益,则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明确询问或要求的前提下必须如实告知,反之,即使用人单位明确询问或要求,劳动者也可以拒绝告知或者隐瞒。
因此, 即使劳动者存在“刑罚前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明确询问或要求或者劳动者隐瞒的“前科”与其所从事工作的性质无关,或者该前科不会影响到其履行合同或用人单位的安全与利益,则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主张劳动者构成欺诈,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而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未对劳动者的前科情况进行审查,或者在劳动者入职后一段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可能会被视为放弃解除权。用人单位不能在多年后以隐瞒前科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在(2020)闽民再353号案例中,2016年9月2日,吴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及结束后均仍在中铁南平工务段检测监控车间顺昌探伤工区工作,中铁南平工务段并未对吴某某的劳动供给提出异议,吴某某也未再出现违法违纪及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中铁南平工务段也未以吴某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结合2016年8月4日,吴某某所在工作部门中铁南平工务段检测监控车间出具的《关于给吴某某从轻处理的请求》这一事实,应认定中铁南平工务段明知吴某某被判处刑罚仍接受吴惠彬劳动力供给之事实。因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铁南平工务段直至2018年8月13日,以吴某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作出《解除吴某某同志劳动合同的通知》,该解除合同通知显然超出了吴某某的预期,也与中铁南平工务段先前接受吴某某劳动之行为相悖,因此,即使解除通知作出前履行了告知工会等程序,也应当认为该解除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超出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
有的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因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是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后才能适用,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入职之前被追究过刑事责任而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在(2021)辽0102民初4253号案例中,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赵某于2009年4月实施犯罪行为,2009年12月2日被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分配至沈阳铁路局,2010年10月29日被沈阳铁路局分配至旅服段,并于2010年1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书。赵某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时间均在其劳动关系建立以前,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车务段未能举证证明在赵某入职时向其明示入职前曾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录用,未能举证证明其所属行业或规章制度中存在劳动者曾经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予录用的规定,亦未能证明原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存在。况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已接受过刑事处罚,若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车务段享有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将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故院解除与赵某之间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最后,在实践中,法律还要求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需证明三个事实才能解除劳动合同:第一、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第二、用人单位之前明确询问或要求披露“刑罚前科”;第三、劳动者隐瞒的“前科”与其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密切相关,或者该前科会影响到其履行合同或用人单位的安全与利益。相反,如果劳动者能够证明实报告义务的前提条件已经满足,才能合理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如下两种特殊情况:
第一、从业禁止的行业:对于某些行业,如公检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律师、司法鉴定人员、保安员等,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是禁止从业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隐瞒其犯罪前科入职的,用人单位在事后发现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0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这意味着未成年人在入职时未告知用人单位自己有前科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应在考虑实际影响和劳动合同条款的基础上,审慎决定是否单方面解除与隐瞒“刑罚前科”员工的劳动合同,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