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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律实务中,为了避免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自动顺延的条款。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很多企业和劳动者都想知道,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期满自动顺延”,这是否等同于续订了一次劳动合同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自动顺延虽然表面上看似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的动作,但实际上却产生了续订的效果。换句话说,只要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自动顺延,并且实际上也按照这一约定顺延了劳动合同,那么这就应该被视为续订劳动合同1次。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原则,我们可以参考一些地方的相关规定。比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就明确规定,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应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为江苏省内的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再来看浙江省的相关规定。在2014年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中,对于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的情况,也给出了明确的解答。即双方实际履行了该约定的,应视为双方之间订立了新的劳动合同。这一解答进一步确认了自动顺延的法律效力。
此外,甘南省的相关规定也值得我们关注。在甘人社通〔2018〕79号文即《甘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街接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约定续延及期限的情况,应视为双方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不仅确认了自动顺延的法律效力,还进一步明确了其对于劳动合同次数计算的影响。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劳动合同期满自动顺延,确实应该被视为续订劳动合同1次。这一原则不仅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还得到了多地相关规定的支持和确认。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和劳动者都应该按照这一原则来处理劳动合同期满自动顺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