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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外国人的就业证过期后,一般不再存在劳动关系。这一结论主要基于以下法律依据和案例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如果外国人的就业证过期,其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可能不被法律认可。
另外,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如果就业证过期,那么外国人在当前用人单位工作的合法性基础便不复存在。
二、案例分析
根据检索的相关类案,归纳总结中国法院对该问题的裁判观点,综述如下: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持有有效的就业证,就业证过期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一般认定终止。例如在【(2017)沪01民终12755号】案例中,法院认为,外国人就业证到期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认定终止,之后外国人是否仍担任公司职务,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具有关联性。又如在【(2019)沪0106民初56577号】案例中,法院同样认定,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分别为2012年11月13日至2014年9月10日、2017年8月2日至2019年3月5日,原、被告在上述期间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受中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
外国人就业证过期后,即使事实上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也不能认定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例如在【(2014)一中民终字第09196号】案例中,法院认定,外国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应的在外国人就业证过期后,外国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应按劳务关系处理,而非劳动关系。例如在【(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6301号】案例中,法院认为,原告未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不具有合法的从业资质,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能适用中国《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正是因为外国人就业证过期后,不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因此,外国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劳动法上的权益,一般不予支持。例如在【(2017)浙0802民初1402号】案例中,法院认为,原告不具有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其所签之劳动合同是当然无效的,原告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支付出差费用、租房费用、缴纳社保等的诉讼请求已无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综上所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就业证过期后,一般认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之后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外国人要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劳动法上的权益,一般不予支持。外国人及其用人单位应重视就业证的及时办理和延期,以免影响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