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缓刑期满后,政治权利剥夺是否继续执行?

发布时间:2024-03-26 10:31:53 浏览:0
  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期内表现良好,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关于政治权利剥夺的问题,这通常与主刑相关,而非缓刑。一旦缓刑期满,若无其他法律问题,理论上政治权利应予恢复。

缓刑期满后,政治权利剥夺是否继续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缓刑并不直接涉及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是作为某些特定罪行(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等)的附加刑,一般与主刑同时执行。缓刑期间,犯罪分子需要遵守法律法规,接受社区矫正,但如果缓刑期满,原判刑罚未被执行,那么理论上其政治权利应当恢复。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哪些具体政治权益会在剥夺中丧失?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教育程度、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意味着,一旦被剥夺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会丧失。

- 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虽然宪法保障了这些自由,但《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也规定,这些自由的行使不能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否则可能会受到法律的限制或处罚。

2.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至三十八条详细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政治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也对相关权益的行使进行了规定。任何公民在行使政治权益时都必须遵守法律,违反法律可能会导致这些权益被剥夺。具体的情况需要根据个案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政治权利剥夺是否与宪法精神相悖?

政治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等。这些权利是每个公民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享有的。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公民违反了法律,特别是严重触犯刑法,可能会面临政治权利的剥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这是对公民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措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从法律的角度看,政治权利剥夺并不是对宪法精神的违背,而是在特定情况下,对违反法律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体现了法治原则和责任原则,也是对公民权利与义务平衡的体现。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教育程度、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缓刑期满后,除非在缓刑期间有新的违法行为导致缓刑被撤销,或原判中有明确的政治权利剥夺期限,否则政治权利应视为恢复。但具体情况需结合个案的判决书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分析。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