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下列权利:
(一)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那么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是哪些呢?对于未成年人怎样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呢?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下列权利:
(一)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政治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广泛的民事和人身自由的权利,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是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条件,刑法中对犯罪分子采取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不仅仅是对其犯罪行为的一种处罚,还是为防止其滥用政治权利实施犯罪活动的一种措施。
二、未成年人怎样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有人主张对未成年人应剥夺其政治权利,因为未成年人在执行主刑期间可能年满18岁而享有政治权利,如果不剥夺其政治权利,就不利于同未成年犯罪人作斗争和对他们的改造。有人认为,对未年人,判决时可暂不剥夺其政治权利,待成年后,或刑满、
假释时,视其改造情况和悔改程度,如有必要,可采取裁定或判决的方式再予以剥夺。
关于对未成年人是否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我国刑法学界见解不一。有人认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除判处无期徒刑者外,一般不宜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其主要理由是:
(一)未成年人可塑性大,不剥夺政治权利也可以改造为新人;
(二)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本来就不享有政治权利,实际上也不具有享有的能力,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有实际意义;
(三)刑法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即便应该剥夺,也可以从轻或减轻而不予剥夺。
对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未成年罪犯如何适用剥夺政治权利问题,1995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曾规定:“对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未成年罪犯,除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一般不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认为对未成年罪犯如何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应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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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