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2024年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应承担何种刑责?

发布时间:2024-03-19 15:23:01 浏览:0
  开设赌场以营利为目的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为人将面临严厉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不仅包括开设者,还包括组织、策划、参与管理等行为人都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并应承担相应的刑责。

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应承担何种刑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行为人在开设赌场过程中还存在抽头渔利、聚众赌博、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等情况,属于“情节严重”,刑罚将加重。此外,对于为赌博活动提供场地、资金、计算机网络支持、结算服务等帮助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开设赌场”的认定和量刑标准进行了详细说明。

赌博场所提供者是否触犯刑法?

赌博是被严格禁止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不仅参与赌博活动的行为人会受到法律制裁,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或者资金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同样构成犯罪。

赌博场所提供者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中的“开设赌场罪”。该罪名主要指的是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营业性场所,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博场所提供者明知其行为是在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场地,却仍然实施,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并且客观上已经实际提供了赌博场所,完全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赌博场所提供者确实触犯了我国刑法,将可能面临开设赌场罪的刑事追责。

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技术支持算犯罪吗?

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任何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都可能构成赌博罪的共犯。

具体而言,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是网络赌博平台,仍为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开发、维护、优化、支付接口对接等技术支持服务,其行为实质上为赌博活动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帮助,那么就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3. 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或者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较大,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任何以营利为目的开设或参与开设赌场的行为都将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提醒公众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远离赌博行为,共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尚。同时,对于涉嫌开设赌场的案件,律师会根据具体案情及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与辩护工作。

【温馨提示】以上是大律师网法务对“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应承担何种刑责”问题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指导,请到大律师网进行咨询。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