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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部门负责审核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的权利恢复?

发布时间:2024-03-14 08:51:25 浏览:0
  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的权利恢复审核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具体操作则涉及到监狱管理部门、社区矫正机构以及人民法院等多个部门的协作配合。

哪些部门负责审核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的权利恢复?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在服刑期满或者提前释放后,其政治权利是否恢复,需经过法定程序审查。首先,对于正在服刑的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监狱管理部门或社区矫正机构在执行刑罚过程中,会对其行为表现、悔罪态度等进行考核,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司法行政机关。其次,当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刑满释放时,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决定是否提出恢复其政治权利的建议。最后,人民法院是最终决定是否恢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政治权利的权力机关,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建议并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减刑或者假释;执行期满后,应当恢复其政治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执行机关可以提出减刑或者假释建议;执行期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其政治权利的建议。

恢复政治权利需经过哪些法定程序?

恢复政治权利的程序主要针对曾经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一项附加刑罚,适用于特定的犯罪行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在服刑期满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申请恢复其政治权利。

具体的法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服刑期满: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在主刑执行完毕后,即完成了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服刑,这是恢复政治权利的前提条件。

2. 考验期表现: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无再犯新罪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表现良好的,视为具备恢复政治权利的基本条件。

3. 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原判决定法院或其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恢复政治权利。

4. 法院审查:法院收到申请后,将依法对申请人的实际表现、悔罪态度等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是否恢复政治权利的裁定。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执行期满,执行机关应当向本人和有关单位宣布解除管制。”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没有再犯罪的,执行期满,经原审人民法院裁定,由执行机关予以公告,恢复其政治权利。”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性描述,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和最新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的权利恢复是一个涉及多部门职责、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过程,确保了刑罚执行的公正与公平。我们应积极协助当事人了解相关规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以便他们在满足法定条件下顺利恢复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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