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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合同交易纠纷案例,房屋交易税费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04-03 15:00:08 浏览:0
  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此外,承租人在经出租人同意后,还可以在其承租的期限内,将承租的房屋出租给新的承租人。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租赁房屋合同交易纠纷案例: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条款注明房中物品

  张某自己张贴出租的告示并找到了租户。省下了一笔中介费,让他得意不已。可租赁合同期满,张某发现家里的一些小电器都不见踪影。张某让租户赔钱,租户却称原本就没有那些电器。翻出合同一看,这份简陋的合同里的确没有标明原本的电器种类和数量。空口无凭,张某只能吃哑巴亏。

  点评:在连家私家电出租的物业,在交易时房主和租客都应谨记列明家私清单,对家电的详细情况(包括品牌、型号、是否有损坏等)一一列清,任何一项细微的条件都有可能引起双方的利益冲突。

  房屋交易税费纠纷典型案例:

  2009年5月,刘某与开发区b公司达成合意,购买位于开发区的某小区房产一套,该套房产系开发区a公司与b公司合作开发完成(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b 公司以资金作为投资方式)。a、b公司合作完成后,进行房屋分配,且双方约定所分得房产归各自所有且各自负责所分得房产的销售,因为土地权属登记在a公司名下,由a公司负责协助b公司办理其所分得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刘某所购买的房产正属于b公司分得的房产范围内,因此,刘某将购房款交付给了b公司,b公司亦将房屋交付给了刘某。但是,后来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刘某要求a公司承担房产过户的相关税费,理由是:因为a、b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在b公司被吊销后,应由a公司承担售房者应当承担的税费。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最终刘某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本案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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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陈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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