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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父母离异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如何调整?

发布时间:2024-04-17 09:55:56 浏览:0
  父母离异后,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进行适当调整。如果原有抚养费标准不再适应实际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

父母离异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如何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所称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夫妻双方异地,抚养费追讨应向哪地法院提起?

关于抚养费的追讨问题,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通常是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在被告(即需要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诉讼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可以在其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原告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夫妻双方异地,抚养费的追讨应向支付抚养费一方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对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也可以在其最后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如果对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可以在抚养孩子一方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如果父母离异后的子女抚养费需要调整,应当基于子女的实际需求变化,父母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生活成本等因素,通过协商或者诉讼途径进行。如果子女或抚养方认为有必要增加抚养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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