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选取认定没收非法财产(物)数额大小的标准
发布时间:2017-12-18 15: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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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没收非法财物的“较大数额”如何认定,《行政处罚法》没有作出进一步规定,其他相关法律亦是如此,这就出现了法律漏洞。如果不能确定“较大数额”的标准,人民法院就无从裁判。
对此,《答复》亦指出,有关“较大数额”的标准问题,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没收处罚决定,应参照国务院部委的有关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认定;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应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认定。
对于没收非法财物的“较大数额”如何认定,《行政处罚法》没有作出进一步规定,其他相关法律亦是如此,这就出现了法律漏洞。如果不能确定“较大数额”的标准,人民法院就无从裁判。
对此,《答复》亦指出,有关“较大数额”的标准问题,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没收处罚决定,应参照国务院部委的有关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认定;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应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认定。
例如:某案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没收较大数额的财产标准,应比照《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中对罚款数额的规定。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认识。
第一,为什么应当类推适用罚款较大数额的标准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所谓“比照”与《答复》中的“参照”意思相同,实质均为类推,即将已有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尚缺乏规定的事项,其背后的理由仍然在于平等原则。
罚款和没收非法财物之间在被剥夺财产的用途上存在一定的差别,本案中被没收的非法财物本为合法财产,因用于非法目的而非法,但这仍是有待证明的判断。而较大数额的没收和罚款都是对当事人财产的剥夺,均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用途的可能差别还不足以排斥平等原则的适用。故而,可以将罚款的较大数额标准类推适用或者说准用于没收的较大数额的认定。
第二,为什么比照的是省级人民政府关于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答复》确立了一条规则,即应当比照省级人民政府(垂直领导的,即相关部委)确定的较大数额标准,而不可用其他的标准。但这尚需进一步论证。而本案的判决则只是将已有的四川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较大数额标准类推适用,以解决本案中的法律漏洞问题而已。相对而言,本案判决更具妥当性。
以上就是关于选取认定没收非法财产(物)数额大小的标准的答案,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大律师网在线专业律师。
(编辑:Saku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