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业务合作行为,防范监管套利,确保信托公司合规经营,提升信托公司自主管理能力,现将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和银信合作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信托公司不得与商业银行开展各种形式的票据资产转/受让业务。
2、对存续的票据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信托项目存续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票据业务,到期后应立即终止,不得展期。
3、在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遵守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等有关规定。对已超过上述比例要求的信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
4、各银监局应加强对信托公司票据业务和银信合作业务的监管,督促信托公司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纠正违规行为。同时密切关注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合作动向,防范监管套利,遇有新情况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延伸阅读:票据信托交易
结构票据类信托的结构大致为,投资标的多为企业持有和银行通过贴现(转贴现)持有的票据资产,信托公司购买票据资产或其收益权,业务操作中涉及票据鉴别、资金托收等环节的,委托合作银行进行,到期由合作银行向票据承兑行托收,再兑付给投资者。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的小编对《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整理的详细内容,对存续的票据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信托项目存续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票据业务,到期后应立即终止,不得展期。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质的服务,如需解决更多法律相关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编辑: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