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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构成

发布时间:2018-04-03 15:57:52 浏览:0
  侵权责任法免责事由是由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派生出来的。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就有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因而也就总是要求与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相适应的特定的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多样化,与此相适应,不同的侵权责任责任类型其免责事由也有所不同。
  免责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在侵权责任法中,免责事由是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来的,所以,又称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也叫做抗辩事由。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解答: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构成。

  《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本条规定的是受害人故意,与传统侵权法规则以及民法理论有所不同。

  传统侵权法规则和民法理论认为,类似的规则应当是受害人过错,而不是受害人故意。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况下,受害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且其故意或者过失是造成自己损害全部原因的,构成免责事由。在无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下,受害人故意引起损害,则为免责事由。本条规定受害人故意是免责事由,内容偏窄,不能容纳受害人过错的情形。

  对此,在司法实践中,构成受害人故意的,当然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免责。但在过错责任原则以及过错推定原则情况下,受害人由于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引起损害,且为全部原因的,也应当免除加害人的责任。

  免责事由的构成:

  侵权责任法免责事由是由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派生出来的。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就有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因而也就总是要求与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相适应的特定的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多样化,与此相适应,不同的侵权责任责任类型其免责事由也有所不同。

  免责事由有效成立都必须具备两个构成条件:

  1、对抗性要件

  对抗性要件是指能够对抗侵权责任构成的具体要件,破坏整个侵权责任构成的内在结构,使原告诉请的侵权责任归于不能成立的事实要件。

  免责事由虽然是对抗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事由,但它具体对抗的是侵权责任构成,破坏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成立,导致对方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不成立。

  这就是侵权行为免责事由的对抗性的要求。侵权行为纠纷的被告提出的主张如果不具有对抗性,而仅仅能证明自己具有可以谅解性,但不足以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2、客观性要件

  免责事由必须是客观事实,具有客观性的属性。它要求免责事由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是主观臆断的或尚未发生的情况。仅仅表明某种损害未发生,或单纯否认对方请求权不存在,也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解答的“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构成”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支持,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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