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影响力交易”如何定性为贿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贿赂罪主要包括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和受贿两种形式。“影响力交易”虽不一定直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但其本质是通过利用他人的地位、职务或者影响力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与贿赂罪的实质相符。
当行为人明知他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主动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意图借助此影响力来影响决策、获取竞争优势或非法利益时,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贿赂。即使被利用影响力的人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只要该影响力足以对公共事务或经济活动产生实际影响,都可能被视为变相的贿赂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其中指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也对“影响力交易”有所涉及,明确表示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应当依法惩处。
如何界定贿赂中的“意图影响”?
在界定贿赂罪中的“意图影响”,首先要明确,贿赂的核心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行贿行为、受贿行为以及意图通过贿赂影响职务行为的目的。其中,“意图影响”是判断是否构成贿赂罪的重要主观要素。
“意图影响”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贿赂行为时,具有希望通过给予或收受财物,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决定或者行为过程的心理状态。这种意图不仅包括希望对方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定,也包括希望对方不做出不利于自己的决定,即所谓的“买通”和“阻止”。
具体而言,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需要通过以下方面来判断是否存在“意图影响”:
1. 贿赂行为与具体职务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即贿赂行为是否针对特定的职务行为。
2. 行为人是否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对方违背职务要求,并以此为目的进行贿赂。
3. 是否存在具体的请托事项,或者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请托事项,但从财物赠送的时间、场合、数额、方式等方面可以推断出有影响职务行为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九条分别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及行贿罪进行了规定,其中均包含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等表述,这些条款实际上是对“意图影响”的法律规定。
例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此处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就是对“意图影响”的明确描述,意味着行贿者希望通过给予财物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从而获取本不应得到的利益。
“影响力交易”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被定性为贿赂犯罪。无论是直接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间接利用他人的影响力,只要存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进行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都将受到我国刑法的严厉制裁。在商业活动和社会交往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涉足任何形式的贿赂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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