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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事实收养中亲生父母能否随时撤销?

发布时间:2024-02-29 18:27:34 浏览:0
  事实收养关系虽然不同于法定收养,但一旦形成并持续一段时间后,亲生父母并不能随时任意撤销。其撤销权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和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考量。

事实收养中亲生父母能否随时撤销?

事实收养关系中,尽管双方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程序进行正式的收养登记,但若形成了长期稳定的抚养教育关系,且被收养人、收养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已经与收养行为密切相关,那么亲生父母不能随意解除这种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根据民法公平原则以及对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保护原则,如果撤销事实收养可能严重损害被收养人的身心健康或合法权益,法院通常不会支持亲生父母的撤销请求。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履行对被收养人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收养人不得侵害、遗弃被收养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也规定:“对于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事实收养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关系无效。当事人可以就收养期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确认该事实收养关系成立的,应当依法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未经登记的收养在离婚时如何处理?

未经登记的收养,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在离婚案件中,对于未经合法程序进行的收养关系,法院通常不会将其视为法定的亲子关系来处理。这意味着,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登记自行收养的孩子,在法律上并不能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继承权、抚养权等方面。

在离婚时,关于该“收养”孩子的抚养问题,由于其收养关系未得到法律认可,所以不能直接依据《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来处理。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对于事实上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孩子,即使没有办理正式收养手续,仍有实际抚养的义务,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可以参照事实抚养关系的原则,判决由哪一方继续抚养孩子,并考虑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这一条虽是对亲生子女抚养权判定的规定,但在处理事实抚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或非法收养子女时,同样可以作为参考。

未经登记的收养关系如何证明?

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098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经登记的收养行为,从法律角度上讲,不产生正式的收养效力。

在实际生活中,可能存在一些未经登记但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和赡养关系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不能直接证明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但可以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长期稳定的生活在一起、以父母子女相待的各种事实,如共同生活的照片、视频、社区或村委出具的证明、亲友的证人证言等,以此在特定的法律争议中争取到类似亲子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 针对事实收养关系,虽然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6条:“对于追认的效力,应依法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处理涉及事实收养关系的案件。

未经登记的收养关系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但可通过举证事实抚养关系在个案中寻求一定的权益保障。建议在形成抚养关系之初即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以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事实收养关系一旦形成且得到司法确认,亲生父母不能随时随意撤销。如需撤销,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并充分考虑撤销行为是否符合被收养人的最佳利益。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法律着重强调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优先保护,确保他们在稳定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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