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2024年危害公共安全罪涵盖范围?

发布时间:2024-04-16 18:23:57 浏览:0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中的一类重要犯罪,它涉及到对公众生命、财产和安全的严重威胁。这类犯罪的涵盖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纵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交通肇事等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涵盖范围?

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若干条款。这些罪行通常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为它们可能造成大规模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甚至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例如,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故意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规定,如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详细列举了各类具体罪行,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破坏易燃易爆设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等。

安全事故中,何时追究刑事责任及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事责任的追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安全事故中,如果行为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那么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1. 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是否构成上述犯罪,还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和证据,由司法机关进行判断。同时,刑事责任的追究通常需要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因果关系以及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等。

在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情况下,是否影响法律责任认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这些行为直接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我国刑法的原则,犯罪未遂,即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施,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明确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第114条至第119条详细规定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这些条款并未特别区分既遂和未遂状态,意味着无论犯罪是否完成,只要构成犯罪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使是在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的情况下,依然会影响法律责任的认定,但根据刑法第23条,未遂犯的处罚通常会比既遂犯轻。具体量刑会根据犯罪情节、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法律中被严格定义和处理,旨在保护广大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对于这类犯罪,法律不仅规定了严厉的刑事责任,还强调了预防和打击的重要性。任何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温馨提示:大律师网是您解决法律问题的利器!在这里,您可以关注3万+注册律师的日常科普,了解最新的法律动态。遇到法律问题?点击一对一快速咨询律师,他们将为您提供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法律讲堂相关文章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