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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航空运输的物流法律法规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03-30 17:37:27 浏览:0
  物流服务主体虽然也可以采用自有或租赁的航空器提供物流运输服务,但鉴于各国对航空业的控制和管理的严格及自身实力所限,通常都采用航空运输合同的方式来实现货物的物流运输。航空运输货物的托运与承运。一般而言,货物的托运与承运,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实际上分别就是托运人提出运输的要约、承运人承诺的过程,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
  航空运输是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随着国际贸易市场对货物供应速度和质量要求的提高,航空货物运输的货运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解答:涉及到航空运输的物流法律法规有哪些。

  物流服务主体虽然也可以采用自有或租赁的航空器提供物流运输服务,但鉴于各国对航空业的控制和管理的严格及自身实力所限,通常都采用航空运输合同的方式来实现货物的物流运输。

  航空运输货物的托运与承运。一般而言,货物的托运与承运,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实际上分别就是托运人提出运输的要约、承运人承诺的过程,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

  经过货物的托运与承运,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成立。但这里所谓的托运与承运并不仅指合同订立阶段,还包括合同履行阶段托运与承运中的相关问题。在我国托运货物,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填写货物托运书,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

  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他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予提供。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托运人应当对托运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托运书上签字或者盖章。运输条件不同或者因货物性质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应当分别填写托运书。

  货物托运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①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具体单位或者个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电话、邮政编码;②货物品名;③货物件数、包装方式及标志;④货物实际价值;⑤货物声明价值;⑥普货运输或者急件运输;⑦货物特性、储运及其他说明。货物托运中托运人应当对货物妥善包装。货物包装应当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者其他物品。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及重量、运输环境条件和承运人的要求,采用适当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妥善包装。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适应的防止货物损坏的包装措施。

  严禁使用草袋包装或草绳捆扎。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此外,货物托运还要求托运人作出适当的储运指示标志。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外包装上标明出发站、到达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及详细地址等。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按国家标准规定的式样,在货物外包装上张贴航空运输指示标贴。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除掉原包装上的残旧标志和标贴。

  托运人托运每件货物,应当按规定粘贴或者拴挂承运人的货物运输标签。承运人应当根据运输能力,按货物的性质和急缓程度,有计划地收运货物。承运人收运货物时,应当查验托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凡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必须查验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许运输的有效凭证。承运人应当检查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包装,不符合航空运输要求的货物包装,须经托运人改善包装后方可办理收运。货物承运过程中,托运人应当填写航空货运单。承运人依据托运人提供的托运书填写货运单并经托运人签字的货运单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

  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一起交给承运人。托运人应当正确填写航空货运单,并对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因航空货运单填写的错误、不完全或不符合规定,而给承运人或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货运单的基本内容包括:①填单地点和日期;②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③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地址;④托运人的名称、地址;⑤收货人的名称、地址;⑥货物品名、性质;⑦货物的包装方式、件数;⑧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尺寸;⑨计费项目及付款方式;⑩运输说明事项;托运人的声明。

  承运人承运货物后,应当严格履行其航空运输义务,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抵目的地。承运人应当按照合理或经济的原则选择运输路线,避免货物的迂回运输。货物托运后,托运人或收货人可在出发地或目的地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查询货物的运输情况,查询时应当出示货运单或提供货运单号码、出发地、目的地、货物名称、件数、重量、托运日期等内容。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查询应当及时给予答复。货物运至到达站后,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通知包括电话和书面两种形式。急件货物的到货通知应当在货物到达后两小时内发出,普通货物应当在24小时内发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到货通知单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他有效证明时,收货人应予提供。

  承运人应当按货运单列明的货物件数清点后交付收货人。发现货物短缺、损坏时,承运人应当会同收货人当场查验,必要时填写货物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收货人提货时,对货物外包装状态或重量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查验或者重新过秤核对。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并在货运单上签收而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货物已经完好交付。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解答的“物流法中的销售包装是什么意思”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支持,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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