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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法律中的物流企业具有哪些特征?

发布时间:2018-03-30 10:09:01 浏览:0
  物流企业是具有法律所规定的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即物流企业在法律上必须能够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物流企业从事的是物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物流活动是指物流诸功能的实施与管理过程,即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物流基本功能的实施与管理过程。物流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即物流企业具有营利性。
  物流法是物流活动所涉及的各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的定义,整个物流活动包括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在途、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加以规范,其中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包括多式联运、物流合同、物流过程中的物流保险以及一些相关单项立法所特有的法律制度。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介绍:物流企业法律中的物流企业的特征。

  物流企业的特征:

  (1)物流企业从事的是物流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物流活动是指物流诸功能的实施与管理过程,即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物流基本功能的实施与管理过程。

  物流企业承担着供给商(包括生产商、供应商)和消费者(包括生产消费者和生活消费者)之间的运输、储存、加工、包装、配送、信息服务等全部活动,并通过促进制造作业和营销作业来满足顾客的需求。

  (2)物流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即物流企业具有营利性。

  其主要具有三层含义:

  首先,物流企业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和积累、创造财富。

  其次,物流企业从事物流服务等经营活动的目的仍是为了营利。物流企业之所以能持续不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固定内容的活动——物流活动,是因为有营利性目的的指引。

  最后,某种程度上,物流企业的终止也是其营利性目的而促使的。

  物流企业虽以营利目的开始,但在现实中并非都能保证盈利,以经营亏损而告终也是市场经济下的正常现象。

  这表面上看并不能体现物流企业的营利目的,但实际上物流企业的终止,尤其是在物流企业主动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况下,终止避免了物流企业亏损的继续扩大,可视为一种消极的营利。

  (3)物流企业是具有法律所规定的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即物流企业在法律上必须能够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法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很显然,法人是最符合物流企业特征的一类组织。

  其他非法人组织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其仍能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如合伙企业。

  而相当一部分的物流领域的相关法律都没有对物流企业作出必须是企业法人的资格要求,因此除企业法人外,其他非法人企业只要具有法律所规定的主体资格,专门从事物流活动,也应属于物流企业。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物流企业法律中的物流企业的特征”的具体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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