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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存的WTO组织机构具有哪些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8-04-25 14:00:46 浏览:0
  世界贸易组织(英语: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简称WTO),中文简称是世贸组织,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拥有164个成员,成员贸易总额达到全球的98%,有“经济联合国”之称。关于现存的WTO组织机构有哪些法律问题,由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问您解答。
  组织机构:部长级会议,部长级会议是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由所有成员国主管外经贸的部长、副部长级官员或其全权代表组成,一般两年举行一次会议,讨论和决定涉及世贸组织职能的所有重要问题,并采取行动。

  总理事会: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其职能由总理事会行使,总理事会也由全体成员组成。总理事会可视情况需要随时开会,自行拟订议事规则及议程。同时,总理事会还必须履行其解决贸易争端和审议各成员贸易政策的职责。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知识产权理事会。这些理事会可视情况自行拟订议事规则,经总理事会批准后执行。所有成员均可参加各理事会。

  各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部长会议下设立专门委员会,以处理特定的贸易及其他有关事宜。已设立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等10多个专门委员会。

  秘书处与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的总干事领导的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下称秘书处),设在瑞士日内瓦,大约有500人。秘书处工作人员由总干事指派,并按部长会议通过的规则决定他们的职责和服务条件。

  部长会议明确了总干事的权力、职责、服务条件及任期规则。世贸组织总干事主要有以下职责:他可以最大限度地向各成员施加影响,要求它们遵守世贸组织规则;总干事要考虑和预见世贸组织的最佳发展方针;帮助各成员解决它们之间所发生的争议;负责秘书处的工作,管理预算和所有成员有关的行政事务;主持协商和非正式谈判,避免争议。

  截至1999年5月,世贸组织共有30多个理事会和常设委员会。

  WTO 此机构的目标原是为了监督新的全球秩序,确保其合法;然而 WTO 没有任何类似民主机构的特征:WTO 秘密运作,没有义务向成员国或他者解释其行动;WTO 的国家代表多是贸易律师,往往会因为企业需要而为之打通关,而该组织也秉持对市场的信仰,往往向企业利益倾斜,常让地方环境法与劳工法受挫、无以伸张。

  不公平的决策

  一些国家对于在 WTO 框架下的不公机制表示不满,如在数国组成的小团体内讨论而达到协议,往往压缩其他比较“不重要”的国家的权益等等,而在此体制下,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也较没有足够力量反对一些决议。

  密室会议

  WTO 最为人诟病之一,即为其不透明的所谓“密室会议”、“绿室会议”或“小型部长会议”(Green Room)。其原文出自起初GATT乌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 中,少数会员代表于绿色房间内所作出的决议,另一说则为日内瓦WTO秘书长的办公室颜色。在“密室会议”中,部分对于会议主题有利益关系的少数国家事先就议题做出一致的方案,之后在将此决议公布于所有会员国前决议。此种决议方式在后来于1999年西雅图、2001年杜哈及2003年坎昆部长会议均被采用,甚至成为许多决议失败的原因,因为非洲或其他周边国家在整个会议讨论中,均被排除在“密室会议”之外,故拒绝承认最后的决议。此种决策过程在1990年代常被提出,常为开发中国家或非政府组织对于 WTO 决策不透明的批判焦点。

  过去数十年中有许多方案尝试解决“密室会议”的问题,如由数个永久核心会员国及由其他成员国以轮值的方式所组成的执行委员会,以管理 WTO 里的议程,其中的核心会员国可由各国在世界经济体的影响力或其他准则来决定。然至今这方面仍未有明显的进展。许多决策者认为,使 WTO 的会议更为透明无疑是有必要且可取的,但同时也有人认为“密室会议”这样的讨论过程在如此一个日益庞大的组织是无可避免的。

  除上述以外,包含了 WTO 中最重要的关税限制及其他由所有会员国决议的资料库无法自由地取得,也常是多方批评的一项。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现存的WTO组织机构具有哪些法律问题,希望阅读后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任何问题,请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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