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罪在法律责任上有何具体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法律责任如下:
1. 刑事责任:对犯虚假广告罪的单位或个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附带民事责任: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犯罪主体还需依法赔偿因其虚假广告行为给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何为虚假广告罪的主观要件?
虚假广告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虚假广告行为时所具备的主观心理状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虚假广告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的心理态度,即明知自己所制作、发布或者代理的广告内容是虚假的,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并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两个层面:
1. 明知故犯:行为人明确知道其所发布的广告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虚假、夸大、误导等情况。
2. 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积极追求通过发布虚假广告获取非法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的结果;间接故意则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上述结果,却对此听之任之,不采取措施防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该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虚假广告罪并未明确规定主观要件,但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所有犯罪都必须包含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虚假广告罪同样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也对虚假广告中的“明知”进行了进一步解释,明确了在判断是否构成虚假广告罪时,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方式、危害后果等综合认定其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虚假广告不仅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此类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严厉惩处相关责任主体,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环境。同时,企业和个人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避免触犯虚假广告罪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