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虚假广告罪中的“误导性表述”如何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虚假广告罪中的“误导性表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直接或间接虚构商品性能、功效、质量、原产地等重要信息;二是隐瞒商品或服务的重要限制条件、瑕疵或风险;三是使用模糊、夸大或无科学依据的表述,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本质属性、价值、效用等产生错误的认识;四是利用知名人士、专家、机构的名义进行推荐或证明,但事实上并无此推荐或证明。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也对虚假广告中的“误导性表述”进行了详细说明。
虚假广告罪中虚假信息的具体内涵是什么?
虚假广告罪中的“虚假信息”具体内涵是指在广告宣传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故意发布的,与客观事实不相符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这些信息通常涉及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价格、产地、生产者、有效期限、承诺的服务内容以及其他重要属性等关键信息,其目的在于误导消费者,诱使消费者进行交易。
虚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 明知是虚构的商品或者服务,却予以推广宣传;
2. 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产地、有效期限、允诺事项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3. 使用无法验证或者验证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信息;
4. 以虚假的获奖信息、资质证明、用户评价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是对虚假广告罪的基本定性。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并在第五十五条至五十八条中详细列举了构成虚假广告的各种具体情形,进一步明确了虚假信息的具体内涵和范围。
广告中哪些内容会被认定为虚假信息犯罪?
广告内容如果存在虚假、误导性信息,且情节严重到一定程度时,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虚假信息犯罪在广告中的表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 商品或服务不存在:广告中宣传的商品或服务事实上并不存在,或者与实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在质量、性能、用途、产地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
2. 虚假的性能、功能、效果等描述: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效果、用法、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安全性等进行夸大、虚构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3. 使用伪造、冒用的质量标志、认证标志、名牌、名优标志等:通过使用未经许可或者虚假的质量认证标志、名牌标志等手段,误导消费者认为商品或服务具有特定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特性。
4. 对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隐瞒或虚构:包括价格、原价、优惠条件、售后服务、合同条款等关键信息的不实陈述或隐瞒。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详细列出了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如“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等。
界定虚假广告罪中的“误导性表述”不仅要求广告信息与客观事实不符,还要求这种表述能够误导消费者,影响其购买决策。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需综合运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结合具体情况对广告内容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和判断。同时,对于企业和商家来说,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避免因误导性表述触犯虚假广告罪。
温馨提示:在日常生活中,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有助于维护自身权益。遇到法律问题时,欢迎访问大律师网,我们将为您匹配到经验丰富、案例众多的本地律师,助您一臂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