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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通知家属权利何时行使?

发布时间:2024-03-14 15:15:08 浏览:0
  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其家属。这是为了保障被拘留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家属的知情权,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精神。

刑事拘留通知家属权利何时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认为需要逮捕的时候,可以先行拘留。同时,该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拘留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对拘留决定不服有何救济途径?

对拘留决定不服,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具体救济途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申请复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拘留决定不当,可以在收到拘留通知书后的三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变更原拘留决定的决定。

2. 提起申诉:若对复议结果仍不服,可以继续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对拘留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如发现拘留确实违法,应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有权向决定或者批准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说明理由。”

2. 同样,《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就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进行审查。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对于公安机关自行决定的拘留等强制措施,其不服决定的救济程序,按照本条原则处理。”

3.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未依法办理释放、变更手续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得知对拘留决定不服时的救济途径,即通过申请复议和提起申诉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刑事拘留期间能否请律师?

刑事诉讼程序中,被拘留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拘留期间享有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这是保障被追诉人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公正审判、维护司法公正的基础。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侦查阶段,包括刑事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可以进行会见和通信,了解案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并在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时候在场。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2.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包括:“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侦查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安排在四十八小时以内。”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刑事拘留期间,嫌疑人不仅可以请律师,而且律师有权介入并开展一系列必要的法律服务工作。

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后,原则上应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除非存在特定且明确的法定例外情形。这不仅是我国法律的明文规定,也是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我们应关注并监督这一法定程序是否得到严格遵守,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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