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人员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徇私枉法罪主体?
根据刑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人员若满足以下条件则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主体:首先,其必须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即在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公共权力,履行公务职责的人员;其次,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却仍为了谋取私利、报复陷害他人或者出于其他个人目的而实施枉法行为;再次,客观上实施了枉法裁判、处理决定或其他枉法行为,如对案件的处理明显偏离事实与法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刑法》第四百零二条也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表明,不仅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主体。
何种身份的人能成为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中,由于收受贿赂、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根据该罪行的定义和构成要件,犯罪主体应具有特定的身份。
犯罪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我国刑法中,司法工作人员通常包括但不限于:法官、检察官、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监狱管理机关的监管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司法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其职务行为涉及到对法律的适用和解释,故可能因徇私枉法行为构成此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此,只有具备上述“司法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了相应的徇私枉法行为时,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行政机关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如果出于私情私利或其他不正当动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的决定或行为,就有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的主体,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法律,公正执法,避免触犯此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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