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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程度的“为亲友谋利”可被视为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4-02-18 19:00:37 浏览:0
  为亲友谋利的行为并不一定都构成违法行为,关键在于这种行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是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并由此给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如果存在权钱交易、滥用职权等情形,则可能触犯刑法中的受贿罪、贪污罪等相关罪名。

何种程度的“为亲友谋利”可被视为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公职人员应当公正廉洁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例如,在行政审批、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等过程中,公职人员若为亲友获取优于他人的待遇,且这种待遇明显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可能被视为违法行为。

以下几种情况通常会被视为违法行为:

1.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亲友财物,为其谋取利益。

2. 违反规定为亲友在工程承包、土地使用权出让、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3. 通过其他方式滥用职权,使亲友获得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如第一百六十三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五条的受贿罪,以及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贪污罪等,都是对为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

法律上如何认定公职人员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的徇私枉法?

在认定公职人员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的徇私枉法行为时,需要结合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表现、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首先,从行为角度看,公职人员必须实施了违背其职务所要求的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如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明知案件事实而故意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裁判或决定等。其次,从主观状态看,公职人员在实施这些行为时必须存在明确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将导致公共利益受损或他人权益被侵犯,但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并且动机上存在为特定个人或团体谋求私利的目的。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对“徇私枉法罪”做出了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也对“徇私枉法”的主观故意进行了阐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徇私舞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也规定,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一)贪污贿赂的;(二)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中,“徇私舞弊”即包含了主观故意的因素。

在认定公职人员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的徇私枉法行为时,既要考察其是否实施了相关违法行为,也要深入剖析其行为背后的主观意图,同时结合上述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依法依规做出判断。

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遵循公正公平原则,不能以权谋私,为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何种程度的“为亲友谋利”被视为违法行为,主要取决于该行为是否违法违纪,是否侵犯公共利益及他人权益,以及是否存在权钱交易、滥用职权等情况。任何可能触及上述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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