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徇私枉法行为与受贿犯罪行为?
1. 徇私枉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或者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其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因私利而违背了公正司法的职责。
2. 受贿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权钱交易,即公职人员是否因为接受了贿赂而为其提供不应有的利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
何种情况下可能同时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
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但它们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同时构成。徇私枉法罪主要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出于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而受贿罪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当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不仅接受了他人的贿赂,而且为了给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枉法裁判或者滥用职权时,就可能同时构成这两种罪行。在这种情况下,受贿行为是徇私枉法的动机和手段,而徇私枉法是受贿行为的结果和目的,两罪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可以并罚。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既存在枉法行为,又存在受贿行为,那么就可能同时构成这两项罪名。
受贿罪中的“权钱交易”与徇私枉法罪如何界定?
1. 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里的“权钱交易”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接受他人的财物,作为回报,为他人在职务活动中提供便利或者作出有利于他人的决定。
2. 徇私枉法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此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出于私情私利,违背法律,对案件处理做出不公正的决定。
界定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的性质和主体。受贿罪主要涉及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行政或管理活动中的权钱交易,而徇私枉法罪则特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枉法行为。前者强调的是“权”与“利”的交换,后者强调的是在法律执行中的“私”与“法”的冲突。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区分徇私枉法行为与受贿犯罪行为,主要看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前者侧重于行为人在司法活动中是否因私利而枉法,后者侧重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两种行为都是严重破坏社会公正和公信力的犯罪,我国法律对此有严格的规制和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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