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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件中民事赔偿主体与行政赔偿主体的责任划分

发布时间:2018-01-15 13:43:25 浏览:0
  显然,火灾损失的扩大,是由至少三方面原因造成的,三被告难辞其咎,均应依法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但三被告究竟各自应承担多少责任,三者如何划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相应条文加以规定。三起案件各自审理,有可能陷入一种情况:三被告匀全额赔偿原告损失,原告因此获得三倍的赔偿(这完全有可能,三起诉可能同时在不同的法院进行审理,同时判决),原告因此获得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三被告却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超额赔偿责任。 要避免上述尴尬,最好是合并审理。如是同一类型案件,可以合并审理也好。但上述三起案件,一起行政诉令,两起民事诉讼,现行诉讼制度无论如何无法合并审理的。 ······
  因火灾引起的赔偿案件中,通常有多个赔偿主体,如消防机关、业主或设计者、有协助消防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因受害者与各个赔偿主体的法律关系不同,有行政法律关系,有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导致的诉讼可能有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因而多个赔偿主体相互之间的赔偿责任划分,那么同一事件中民事赔偿主体与行政赔偿主体的责任是如何划分的?下面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一篇案例以供大家参考。

  案例:某边境城市一商品交易市场内,因故起火,起火原因不明。当公安消防机关接报警后,半小时未到现场,消防车到现场后,车内无灭火用水,市场内有一消防用井,但水井因市自来水公司长时间停水而使消防车只取到极少量的水,无法灭火。待其它消防车将水取来,又因市场建筑物间距过于狭窄而使消防车无法通过,上述三种原因导致火势蔓延,整个市场被烧毁,经济损失达5000万元。

  现市场内的个体户以消防队赶赴现场不及时且未带消防用水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消防机关赔偿经济损失,以市场业主设计、建筑市场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定而导致火灾损失扩大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以市自来水公司停水未尽通知消防机关的义务而导致火灾损失扩大为由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很显然,火灾损失的扩大,是由至少三方面原因造成的,三被告难辞其咎,均应依法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但三被告究竟各自应承担多少责任,三者如何划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相应条文加以规定。三起案件各自审理,有可能陷入一种情况:三被告匀全额赔偿原告损失,原告因此获得三倍的赔偿(这完全有可能,三起诉可能同时在不同的法院进行审理,同时判决),原告因此获得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三被告却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超额赔偿责任。

  要避免上述尴尬,最好是合并审理。如是同一类型案件,可以合并审理也好。但上述三起案件,一起行政诉令,两起民事诉讼,现行诉讼制度无论如何无法合并审理的。

  因此,希望通过创立某项制度以达到目的。

  有人提出以下建议:

  一、设立代位权制度。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合同法、保险法中都有代位权制度,小编也欲借鉴此项制度。此项制度,结合本案可表述为:理论上,原告可以起诉三被告中任何一个,法院判决被告败诉,被告履行赔偿义务后,既取得了替代原告要求其他对原告负有赔偿义务的法律主体赔偿的权利,于是,几个被告之间便有机会在同一诉讼中解决责任分担的问题。

  与此项制度相配套,还应该完善原告的不当得利返还制度。假设,原告在不同的法院,分别以不同的诉讼程序起诉不同的原告并获得赔偿,则原告的这一部分不当得利在几个被告之间的诉讼中返还几个被告,以使几个被告不致以承担超额的赔偿责任。

  该项制度的优点在于既充分保障受害人的权利,又能平衡不同诉讼程序中,不同诉讼主体之间互不牵连的责任区分。同时也使受害人因责任人的责任重叠而获得不当得利。

  二、设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我国行政法上并没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有学者系统论述过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一般认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不包括行政机关,而仅仅是侵害原告权益又违反行政法规的人,即行政违法人。这一理论类似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小编认为,要解决与本案类似的问题,则这一制度中的被告必须可以是行政机关。

  结合本案,该项制度可表述为: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赔偿义务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将负责市场的设计与建筑的市场业主、市自来水公司作为行政违法人当成被告,两案合并审理,便可以在同一案件中解决行政机关被告与非行政机关被告的责任划分。

  本案由于市场业主的设计与建筑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范,市自来水公司的停水行为未通知消防机关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范,因此,其行为可以被视为行政违法行为,可以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以上就是同一事件中民事赔偿主体与行政赔偿主体的责任划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到大律师网进行在线律师咨询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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