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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享有哪些救济手段?

发布时间:2024-02-25 16:52:28 浏览:0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享有多种救济手段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些救济手段主要包括对执行行为的异议、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暂缓执行或分期履行、以及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等。

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享有哪些救济手段?

1. 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于法院驳回异议的决定不服的,还可以上诉至上级人民法院。

2.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如果被执行人认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存在法定不予执行的情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

3. 申请暂缓执行或分期履行:被执行人如遇生活必需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或者分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若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有实体权利争议,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停止执行。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限制应遵循哪些法律规定?

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执行措施,但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限制出境等措施上。

1. 司法拘留:只有在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时,经院长批准,才能对其予以司法拘留。并且,拘留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对于同一案件的被执行人,一年内累计拘留不得超过六十日。

2. 限制出境:根据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限制其出境。这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通过出境逃避债务。

3. 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保证被执行人享有基本人权,如饮食、休息、医疗等,不得有体罚、侮辱或变相体罚行为。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2. 同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对必须到庭的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以上法律规定明确了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限制条件、程序及具体措施,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障执行工作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如何在强制执行阶段保护被执行人财产权?

在强制执行阶段,虽然债权人有权通过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其合法权益,但这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可以被随意侵犯。保护被执行人的财产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合法性和必要性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程序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应当限于与本案有关的财产,并且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律师应确保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严格符合法律规定,防止超标的或非关联财产被执行。

2. 保障基本生活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律师应积极为被执行人申请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生活资料,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不受侵害。

3. 异议与申诉权利维护:当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受到不当侵害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出执行异议,对执行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质疑。若异议未得到支持,还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甚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4. 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启动: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力清偿债务,但仍有部分有价值的资产,律师可以协助其启动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尽可能实现被执行企业或个人财产价值的最大化。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四十二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二十五条

律师在强制执行阶段保护被执行人财产权,主要是通过对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权益、有效行使异议权等方式,确保执行过程既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在执行过程中,我国法律充分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其通过异议、申请不予执行、申请暂缓执行或分期履行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等多种救济途径。作为被执行人,应当积极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建议被执行人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确保有效行使救济权利,妥善处理执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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