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72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战时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引起军政、军民、军警纠纷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军队声誉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一)招摇撞骗罪的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招摇撞骗罪的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形象及其正常工作活动。
(三)招摇撞骗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此处的非法利益,也包括财产利益,但主要是指财产利益之外的地位、待遇等利益。本罪的主观恶性限制在“骗”的范围内,如果除了“骗”之外,使用了其他手段,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比如行为人开始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欲骗人钱财,被识破后使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则构成抢劫罪,而不是招摇撞骗罪。
(四)招摇撞骗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进行诈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及正常工作秩序。
1、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务的行为。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表现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表现为合法拥有某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冒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可以表现为此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
2、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行为。
这种诈骗行为必须以骗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如果仅仅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炫耀身份,则不构成本罪。行为人骗取非法利益必须是通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取得,如果是通过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而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