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须有侵害物权的行为前提
侵害物权的行为指行为人通过非法侵入、侵占、妨碍、毁损他人之物等手段侵害他人物权的行为。主要有四种:
1、非法侵入闯入。我国《民法通则》未直接规定非法侵入行为;但是《民法通则》第71、75、80、81条都与非法侵入行为有关。
2、妨害。指加害人妨害他人对不动产物权的行使、物之利用的便利的行为。
3、侵占。指加害人通过不法占有、处分他人财产而侵害他人所有权、他物权的行为。
4、毁损。毁灭:使财物不复以原有方式存在;损坏:使财物全部或部分丧失其原有功能、价值。
《民通》规定侵害物权行为主要有侵占、毁损两种。
(二)须有损害实施实质条件
指物权人的物权受到损害的事实不一定是财物损害。
1、直接损失。
2、间接损失:未来可得利益、非既得利益:判断时间标准为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来必得利益、非假设利益:该利益的取得具有现实可能性,不是抽象可能性;该利益损失必须为侵权行为可及范围内。
(三)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四)须侵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权利人就因过失船舶侵害造成船舶、所载货物或旅客、航员的人身伤亡及财产的损失,对加害船舶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侵权损失优先清求权的成立条件有:
1、须有损失事实;
2、损失由加害船舶造成;
3、加害船舶的加害行为由其过失或渎职所致;
4、受害方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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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