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石某(系未成年人)通过微信扫码解锁并驾驶了一辆某信息科技公司运营的共享电动自行车。
当其行驶至双桥区武烈路路段时,与原告崔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刮撞,造成双方受伤及两车损坏。
经承德市公安局交警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石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崔某无责任。
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崔某遂将石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车辆所有权人某信息科技公司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双桥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石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满16周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关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的强制性规定。
法院认为,被告石某的违规驾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
其法定代理人未能切实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在不具备法定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电动车并引发事故,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一旦未成年骑共享电动车撞人,首先需确定事故责任。交警部门会依据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等多方面因素,按照交通法规来判定事故责任归属。
若未成年人被认定承担责任,由于其大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通常涵盖受害者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若造成残疾,还需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如果共享电动车运营平台在管理上存在漏洞,例如对用户年龄审核把关不严,导致未成年人得以扫码骑行,那么平台也可能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这一规定是基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而制定的。
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其身体协调能力、对交通状况的判断能力以及应对突发情况的反应能力尚未成熟,不足以安全操控电动自行车在复杂的道路环境中行驶。
共享电动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其行驶速度相对较快,操作难度也高于自行车。
未成年人骑行共享电动车上路,无疑大大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对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骑共享电动车上路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