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烟台芝罘警方接一女子报警。
该女子称,在网上被两人公然辱骂,影响个人名誉及心理健康。
经查,该两名网民在网上多次发布侮辱性词汇、公然侮辱该女子及其家人 。
警方很快锁定两名违法人员刘某、孙某。
两人对公然侮辱该女子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刘某、孙某2人已被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公然辱骂他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一、从民事层面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责任。例如,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辱骂行为,受害者可要求平台删除内容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从行政层面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设立专项条款,对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该条款涵盖网络空间,若辱骂行为导致他人社会评价显著降低或引发群体性矛盾,即构成“情节较重”情形。
三、从刑事层面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将“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犯罪范畴,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司法解释,若辱骂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五百次以上,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此外,利用信息网络辱骂他人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还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公然辱骂他人属于违法行为,受害者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十五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的,应立即停止传输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受害者可直接拨打110报警,或通过公安系统官网、公众号等平台在线举报,亦可前往就近派出所现场报案。
报警时需提供完整证据链,包括辱骂内容截图、传播链接、账号信息及时间记录等。公安机关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展开调查,通过技术手段固定电子证据,并依法对侵权人作出处罚。若辱骂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将启动刑事立案程序,必要时可要求法院协助调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