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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提价一房二卖的出卖人是否承担多重责任?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5-22 浏览:
导读: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那么2018年提价一房二卖的出卖人是否承担多重责任?

  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那么2018年提价一房二卖的出卖人是否承担多重责任?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10日,张某与吴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吴某向张某出售房屋1套,成交价为136万元,当日张某向吴某支付了定金3万元,后因吴某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申请本院对涉案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审理中,徐某就同一套房屋诉至法院,诉称2016年3月10日,徐某与吴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吴某以146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徐某,并支付了购房款35万元,吴某于当日将涉案房屋钥匙交付给徐某。因吴某亦未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徐某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法院认定吴某将涉案房屋相继出售给张某、徐某,属一房二卖的违约行为,最终张某同意解除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由吴某返还张某定金3万元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32万元,徐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律师点评】

  在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为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一般应按照如下顺序确定权利顺位: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先行合法占有房屋、先行付清全部房款、买卖合同成立在先、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对于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合同在主管机关的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证明的合同签订时间等因素进行确定。作为出卖人,其一房二卖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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