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91条修订内容要点?
根据我国《刑法》原第391条,该条款规定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及其刑事责任。修订可能旨在强化对此类犯罪的惩治力度,例如提高量刑标准,明确行贿动机、数额、情节等因素对量刑的影响,或者增加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规制。此外,也可能对“不正当利益”的定义进行明确,以防止法律解释的模糊性。
相关法条:
修订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正案,以及相关的立法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同时,还会参考国际反腐败公约和其他国家的反腐败法律实践。
刑法第391条中,如何理解“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
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在许多罪名的定义中都有出现,包括第391条的贪污罪和受贿罪等。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里的"从事公务"通常指的是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或者对公共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的行为。这涵盖了决策、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国家机关"不仅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还包括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则是指这些机构中的员工在执行职务时,他们的行为被视为代表国家。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定义也对理解“国家工作人员”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虽然两者的范围略有不同,但都强调了在国家机构中从事公务这一核心特征。"国家工作人员"不仅限于传统的公务员,还包括在特定情况下代表国家利益行事的其他人员。这一定义旨在确保对滥用公权行为的有效打击和预防。
依据刑法391条,何种情况构成单位犯罪?
刑法中,第391条规定的是对单位受贿罪。根据这一条款,如果一个单位利用其职能或者职权,非法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那么这个单位就可能构成了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不仅需要考虑行为的性质,还必须有明确的利益输送和权钱交易的行为。此外,这种行为必须是单位的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决定并实施的,而非个别员工的个人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1条规定如下: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条规定明确了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单位的非法行为、索取或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情节严重等要素。同时,它也规定了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391条的修订,是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体现,旨在更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腐败现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每一次修订都是对法律体系的完善和优化,旨在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体的修订内容需要参照最新的法律规定和官方发布的立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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