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向当地卫生局、卫生防疫站、城管、工商执法站、派出所等政府部门举报。
拨打信访、投诉部门和市卫生计生热线12320,或非法行医热线12356进行举报。
举报时,尽可能提供详细的非法行医行为信息,如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可能的违法事实等,以便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对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则需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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