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派出所决定不立案,当事人可分三步维权:
1.申请复议复核: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决定仍不服的,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2.启动立案监督: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检察院督促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若理由不成立,检察院将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须在15日内执行。
3.提起刑事自诉: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虐待等),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绕过公安机关立案环节。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控告人可申请复议或向检察院申诉;第21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登记不等于立案。
派出所受理报警后,会进行受案登记并制作回执,但此为程序启动的初步环节。立案需满足三要件:
1.存在犯罪事实:需有客观证据证明,排除民事纠纷或行政违法;
2.需追究刑责:如盗窃未达当地立案标准、正当防卫等情形不立案;
3.属管辖范围:如网络诈骗需由网络犯罪侦查部门处理。
仅完成登记后,公安机关需进一步审查,符合条件者制作《立案决定书》并通知报案人,此时方为正式立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09条,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应立案侦查;第110条要求公安机关对报案材料迅速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追责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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