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碰瓷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当出现碰瓷失败当场死亡的情况时,责任的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从民事责任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明确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在碰瓷事件中,若有确凿证据表明死者系故意实施碰瓷行为,主动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那么被碰瓷一方通常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碰瓷者在机动车正常行驶过程中,故意突然冲向车辆,导致自己死亡,在此情形下,机动车驾驶员的正常驾驶行为并无过错,不应为碰瓷者的故意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买单。
同样,《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也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部法律从不同层面强调了对于受害人故意引发损害结果时,行为人免责的原则,旨在维护公平正义,避免守法者因他人的故意违法行径而遭受不合理的损失。
在刑事责任方面,要判断被碰瓷方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
以交通肇事罪为例,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此罪。
若机动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存在超速、酒驾、违规操作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仅仅是因为碰瓷者的突然出现而发生碰撞导致其死亡,那么驾驶员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因为构成该罪的前提是违反交规,而在此种情况下,驾驶员并无违规行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如果被碰瓷方存在一些违法行为,如明知前方有人碰瓷,却故意加速冲撞,导致碰瓷者死亡,那么其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需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这是因为其主观上具有伤害或杀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相应的危害行为,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完全符合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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