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为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可设定一项甚或数项债的担保。数项担保为保障同一债权实现而并存的情形,称为共同担保。共同担保包括共同保证、共同抵押、共同质押、以及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的并存等。[1]共同担保与单一担保不同,其涉及债权人与数担保人间、数担保人相互之间的复杂法律关系。共同担保与同一财产上数担保物权的并存也不同,后者涉及并存权利就同一物的价值的优先受偿的顺序问题,而前者可能涉及的是数义务人之财产供同一债权人受偿的顺序问题,前者顺序靠前是一种利益,后者顺序靠前则是一种不利益。
继《担保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增设了许多共同担保的规则,我国“物权法学者建议草案”的担保物权部分,也开始对除共同保证之外的共同担保问题作全面的回答。可见,共同担保规则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我国对共同担保关系的理论研究,尚欠深入。与此密切相连的债的清偿代位理论、债的同一性理论更是鲜有涉及。[2]这无疑增加了立法的难度。
在同一债权存有数项担保的情况下,数担保人之间的关系便成为研究的重点。担保人之间为连带关系还是按份关系、其判断标准是什么、相互之间有无追偿权等,均值得探讨。此外,债权人在数项担保之间有无选择权、选择权享有的前提及应有的限制何在等,均不无疑问。本文拟在梳理我国现行相关规则及国外相关立法例的基础之上,将共同担保制度涉及的各个层面的问题加以展开,区分不同类型,对上述问题作较为全面的分析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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