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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有哪些的咨询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2-04 浏览:0
导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只有在侮辱行为造成了一定影响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此处所说的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并非指对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而主要指影响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 法律咨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只有在侮辱行为造成了一定影响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此处所说的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并非指对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而主要指影响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

法律咨询: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有哪些的咨询

律师回答:

首先,二者涉及的内容不同。隐私是公民不愿公开的秘密,而名誉是一种社会的评价;其次,侵害的方式不同。侵害名誉权往往是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而且涉及的内容,根本不存在或系行为人虚构、夸张、侵害隐私权只能表现为公开散布的方式,而且散布的内容是真实的,并非捏造或虚构;第三,侵害后果不同,名誉受到侵害后果表现为受害人的社会评价被降低,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后果表现为个人秘密被公开;第四,公民可以自愿公开其隐私,即可放弃其隐私,而名誉不能放弃;第五,权利主体有别,名誉权为公民、法人享有,而隐私权只能为公民享有。

相关法律知识:

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司、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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