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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环评造假是否构成诈骗罪?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4-02-23 浏览:0
导读:环评造假行为是一种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大,可能涉及到多种法律责任。但是否构成诈骗罪,需要具体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直接将环评造假认定为诈骗罪并不常见,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该行为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环评造假是否构成诈骗罪?

首先,诈骗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并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从而造成财产损失。环评造假行为一般表现为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数据或结论,以获取相关审批或许可,这种行为通常不直接涉及对他人财产的非法占有。

在一些特殊情境下,如开发商通过环评造假骗取政府补贴、税收优惠等经济利益,或者向投资者隐瞒真实环境风险以获取投资款,这些行为可能间接地符合诈骗罪的部分构成要件。但这需要进一步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基于错误认知而处分财产,且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对于环评造假行为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滥用职权罪等相关刑事罪名。

环评造假涉及哪些刑法条款?

环评造假行为可能触犯的刑法条款主要包括“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以及“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具体如下:

1.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如果故意提供虚假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环境评估文件,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这是因为环评报告是建设项目能否获得批准的重要依据,其真实性直接影响到环境保护的效果。

2.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污染环境罪。环评造假可能导致实际排污量与审批不符,进而造成环境污染,因此可能被认定为此罪。

3.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如果企业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时,通过伪造或篡改环评报告等手段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可能会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环评造假与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有何关联?

环评造假与虚假陈述在法律责任上具有密切的关联性。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是建设项目决策阶段的重要环节,对于预防因建设活动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具有决定性作用。如果在环评过程中存在数据、信息或结论的造假行为,本质上即构成了对行政主管机关、公众以及可能受影响的相关方的虚假陈述。

首先,环评造假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其次,虚假陈述则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诈骗罪”等罪名,以及《民法典》中关于欺诈行为的规定。在环评过程中故意编造虚假数据或者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会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也可能因其误导行为导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5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0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9条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环评造假本身通常不直接构成诈骗罪,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果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司法机关仍有可能据此追究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环评造假活动,否则不仅会面临行政责任,也可能触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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